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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张树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