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张树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