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褚立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褚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褚立国,男,汉族,1950年1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起与被执行人褚立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4)北法执字第194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另案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