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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吴慧芬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慧芬上诉人吴慧芬因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四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金立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慧芬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上诉人系武汉市江夏区XX街XXXX村村民,应该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在该次土地征用补偿中,除应享有村委会购买的养老保险外,还应享有每人人民币12000元的土地补偿款。现村委会以上诉人吴慧芬为出嫁女为由,不支付其12000元的土地补偿款不合理。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金立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依法受理立案。查明:上诉人吴慧芬系武汉市江夏区XX街XX村XX湾村民,其母亲付春年作为家庭代表(包含上诉人吴慧芬)对该村的11.6亩土地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2013年初,武汉市江夏区XX街XX村XXXX湾土地被征用,该村召开村民会决定第一轮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进行补偿,第二轮按户籍给符合保险条件的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另给予人民币12000元的土地补偿款,但对该村出嫁女仅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偿,不再享有补偿款。嗣后,村委会为上诉人吴慧芬购买了社会保险。上诉人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持异议,由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武汉市江夏区XX街XX村村民委员会因该村土地被征用,召开了村民会决定对村民进行土地补偿,第一轮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进行补偿,第二轮按户籍给符合保险条件的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另给予人民币12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对该村出嫁女仅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偿,该行为均属农村村民的自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补偿款的金额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景平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