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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钟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钟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张谋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友潮,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勇兴,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国,男,畬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诉人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上诉人罗源县谋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