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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杨孝珠与兰勇昌、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珠,兰勇昌,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杨孝珠,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被告兰勇昌,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勇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珠与被告兰勇昌、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杨孝珠承担。审判员  方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