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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俊丰与被执行人赵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俊丰,赵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常俊丰。被执行人赵林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俊丰与被执行人赵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住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连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