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俊丰与被执行人赵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俊丰,赵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常俊丰。被执行人赵林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俊丰与被执行人赵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住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连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