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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曹继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中,曹继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中,男,1956年5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继儒,男,1978年1月24日生。上诉人王建中因与被上诉人曹继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0日,被告曹继儒向原告王建中分别借款30000元、120000元,共计15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各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此期间按月息3分计息(每月利率30‰)。因被告未按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94500元(按月利率3%计,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0月14日),合计244500元。原审认为,被告曹继儒从原告王建中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曹继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建中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0月14日的利息25725元,合计175725元,利随本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曹继儒负担。宣判后,王建中不服上诉称:原判将应付利息由94500调整为25725元错误。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约定的月利率30‰,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的规定,原判不支持错误;二是被上诉人既不答辩也不出庭,没有提出利息过高的要求,一审予以调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差68775元;2、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曹继儒服判未答辩。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曹继儒按约定已将15万元的借款利息偿还至2012年1月13日,共偿还利息14400元。另查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1-3年的为6.65%。月利率的4倍为2.2%,按此利率计算,被上诉人从借款之日到2014年6月24日应偿还上诉人借款利息107705.4元,扣除已还利息14400元,尚欠上诉人利息93305.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继儒向上诉人王建中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由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原判对上诉人诉请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判对利息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部分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曹继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上诉人王建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93305.4元。利随本清。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共计3970元由被上诉人曹继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