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行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月红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海涛,任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行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袁海涛,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任月红,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行审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月红在银行有存款。为了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月红在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赵克伟代理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