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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龙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陈龙。委托代理人:徐登洲。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的淘宝账户明为“巧巧家园”,许国斌的淘宝昵称为“batisituta1818”。2014年3月21日,在许国斌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500个可叠加多功能杂物收纳盒,单价为20元,总货款为10000元整。双方约定收获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收件人为陈斌(因为是网络交易,未使用真实姓名予以收货)。嗣后,起诉人根据淘宝交易规则于下单当日立即将款项付款至支付宝,由于起诉人的错误操作,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点击了“确认收货”,货款即实际转入许国斌账户。起诉人未收到许国斌邮寄的任何货物,经多次催促交涉退款,许国斌至今亦未将货款退还,起诉人在许国斌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物,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村,且许国斌于2012年2月28日开始居住在义乌至今,义乌市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由于许国斌至今未履行实际交付货物的义务,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许国斌返还货款10000元,解除买卖合同等诉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一、许国斌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二、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未确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