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