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秀云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执字第175号朱秀云申请执行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栾川县���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秀云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强长期外出,找不到,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栾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