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兆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299-1号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职务总裁。被执行人青岛兆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兆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09)第129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400元。其中向申请人发放137570元,剩余183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已交付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1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新审判员 王德娟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