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林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鹿炬清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炬清,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鹿炬清,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鹿炬清与被执行人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守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