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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方仲兰与刘正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仲兰,刘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方仲兰,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正霞,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仲兰与被执行人刘正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