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方仲兰与刘正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仲兰,刘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方仲兰,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正霞,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仲兰与被执行人刘正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