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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胡刚、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胡刚,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90号申请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浩儒,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刚。仲裁被申请人: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青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宇芳,王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13)第125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认为: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25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签收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在上述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证据;同时仲裁庭错误适用法律。首先,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7月31日期满,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而当初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变更,被申请人的岗位2012年9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的管理岗位变更为市场部的销售助理岗位,工时制也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待遇不变。该工作岗位和工时制的变更双方已实际履行且没有任何异议。就此事实,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虽作了部分承认,但也隐匿了其中的重要证据内容,因此在新一期劳动合同中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降低劳动条件。其次,申请人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被申请人协商续签的新劳动合同基本工资由原来的1750元增加到2075元(以上数字均未包括奖励工资和其它补贴)。在奖励工资与其它补贴均有明确制度标准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的实发工资必然高于目前的每月实发工资3534.84元,但仲裁裁决不是拿1750元与2075元作比较,而是人为片面地将2075元与既包含了基本工资1750元又包含了奖励工资和其它补贴的3534.84元实发工资作比较,是明显错误的。再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辞职(不续约),在其本人自愿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中已经明确是因为合同期满和薪酬原因,但仲裁裁决却置这一事实于不顾,另行认定为是由于申请人降低了劳动条件的原因。在已有劳动者自愿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仍裁决用人单位违法并需作赔偿,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仲裁裁决罔顾证据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表面上保护弱势群体,但却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撤销上述错误裁决。被申请人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仲裁庭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申请人的撤裁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13)第125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