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715号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国货东路邦辉新村4-5座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097451-X。法定代表人:林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北侧正大路南侧港澳台侨联谊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6411626-4。法定代表人:蔡述亮,董事长。被告: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海滨壹号3号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538260-8。法定代表人:蔡述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南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财产保全费3300元,合计7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