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和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质保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县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监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杨汛桥。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宣善,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和县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太和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质保金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太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阜民一终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原判决以起诉未超过五年质保期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第二年,第三年度质量保证金的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因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在五年内按每年的比例返还,而不是五年期满一次返还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王天法审判员 钱伟光审判员 巫继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