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帅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3年9月18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原籍。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亚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8日23时40分许,李某在永年县临洺关镇河北铺星光大道KTV内与两名男子发生争执,后李某等人在该KTV门口遇见路过的白雷坡、白欢欢,李某带领王小帅(刑拘在逃)、李计超(刑拘在逃)、李平(已诉)、李超杰(刑拘在逃)对白欢欢、白雷坡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白欢欢、白雷坡(刑拘在逃)、乔东杰(刑拘在逃)三人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23时40分许,李某在永年县临洺关镇河北铺星光大道KTV内因琐事与白雷坡、乔东杰发生争执,后李某等人在该KTV门口遇见白雷坡、白欢欢,李某带领王小帅(刑拘在逃)、李计超(刑拘在逃)、李平(已诉)、李超杰(刑拘在逃)对白欢欢、白雷坡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双方发生互殴,致被害人白欢欢、白雷坡(刑拘在逃)、乔东杰(刑拘在逃)受伤。经永年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白欢欢、白雷坡、乔东杰三人均为轻微伤。另外,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白欢欢、白雷坡、乔东杰达成了和解,被害人白欢欢、白雷坡、乔东杰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本院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永年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非监禁刑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永年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破案报告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2、现场示意图及现场视频截图照片。3、被害人白雷坡、乔东杰、白欢欢的受伤照片。4、永年县公安局标准件市场派出所情况说明。5、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乔东杰、白雷坡、白欢欢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6、询问笔录及永年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7、证人李晓举、王帅、刘勋、文华杰、程帅征证言。8、被害人乔东杰白雷坡、乔东杰、白欢欢陈述。9、同案人李平、李计超、李超杰、王小帅供述。10、被告人李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被害人轻微伤,影响极坏,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取得三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对其减少基准刑。本院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进行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