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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刘永均与包林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均,包林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刘永均,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林友,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榆树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庞广彪,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均诉被告包林友、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均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均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