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刘玉娟诉王薪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娟,赵王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刘玉娟,女,1968年5月5日生,蒙族,无业,现住前郭县。被告赵王薪然,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宁江区。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已达6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