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家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70064元,减半收取35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32元,由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