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龙铝制厂与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龙铝制厂,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423号原告瑞安市瑞龙铝制厂,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三村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林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汽摩产业园区(沙渎村)。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龙铝制厂与被告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龙铝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