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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医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安县鳌溪镇龙腾花园开办诊所。乐安县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和2010年8月23日对黄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2010年10月18日,乐安县卫生局发现黄某某仍在非法行医,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乐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行医而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执业地点限定于乐安县戴坊镇龙兴村。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办理乡村医生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离开执业地点,擅自在鳌溪镇龙腾花园开办医疗诊所。2010年3月15日,乐安县卫生局对黄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责令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8月23日,乐安县卫生局对黄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取缔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10月18日,乐安县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黄某某仍在非法行医,遂于2010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乐安县戴坊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备矫正监管条件,适用社区矫正。乐安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戴坊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非监禁刑。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具有乡村医师资格证,在鳌溪镇没有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2010年3月初他在乐安县龙腾花园开的个体诊所。因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2年3月15日被乐安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和罚款。2010年8月23日还是以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乐安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和罚款。后来就断断续续开诊所。他开设诊所主要是帮病人看病,打点滴输液和卖西药。2013年3月,他还帮一个叫曾某的病人输液。2013年8月28日,他还为一个因感冒来他诊所看病的四十来岁的妇女打点滴。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5日,他因咳嗽到乐安县龙腾花园卫生所看病,是一个年龄大概四十来岁的男医生帮他看的病。他没有在诊所内的墙上看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被告人黄某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于2013年6月9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地点限定于乐安县戴坊镇龙兴村。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是乐安县戴坊镇龙兴村卫生所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5、乐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实2010年3月15日,乐安县卫生局对黄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责令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8月23日,乐安县卫生局对黄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予了“取缔和罚款”的行政处罚。6、乐安县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实2010年10月18日,乐安县卫生局到黄某某的诊所现场检查和询问之后,发现黄某某仍在无证行医,并对黄某某无证行医行为作出取缔的行政处罚。7、乐安县卫生局拍摄的现场摄影照片,证实乐安县卫生局于2010年10月18日检查黄某某诊所内的情况及2012年1月10日,乐安县卫生局进行监督检查时拍摄的黄某某非法行医现场图片。8、乐安县卫生局的立案报告及案件受理记录,证实乐安县卫生局的卫生监督员在2010年10月18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安县龙腾花园继续从事医疗诊治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对该案进行立案。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0年10月20日,乐安县卫生局对黄某某非法行医一案调查结果的情况及2010年12月23日以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3月28日,乐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乐安县卫生局移送的黄某某非法行医案件的受案情况。11、乐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3月25日,乐安县公安局对黄某某的诊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黄某某正在行医,并扣押了黄某某近期就诊记录本及相关药品。12、乐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乐安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5日,从黄某某处扣押了个体诊所处方1份及一些注射药品。2013年8月28日,从黄某某处扣押了2013年8月4日至8月28日期间开具的处方63张。说明乐安县卫生局将黄某某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黄某某还有非法行医的行为。13、乐安县司法局审前调查材料,证实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乐安县戴坊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备矫正监管条件,适用社区矫正。乐安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戴坊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非监禁刑。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l969年8月11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执业地点限定于乐安县戴坊镇龙兴村。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办理乡村医生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离开执业地点,擅自在鳌溪镇龙腾花园开设医疗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且其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另外,适用管制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管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颖代理审判员 游 雅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仕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