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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铜梁县财政局与叶泽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财政局,叶泽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铜梁县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437-3。法定代表人陈治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云,男(特别授权)。被告叶泽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财政局与被告叶泽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财政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县财政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铜梁县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罗光模人民陪审员  宗玉文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