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伯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林,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李佳、张寒冰,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银川宸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李惠娟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新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