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县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柏文与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拖欠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文,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柏文,男,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梅县程江西堤钻石花园二区入口右*号。负责人潘阳。陈柏文与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县仲院案字(2014)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柏文工资405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5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无履行。经向金融部门、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经营住所已搬离,现住所不详。被执行人系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已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该公司亦无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富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县法执字第3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