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张卫亮、郭满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张卫亮,郭满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艳红,无业。委托代理人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亮,现下落不明。被告郭满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职员,现下落不明。原告王艳红诉被告张卫亮、郭满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慧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亮、郭满库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届满后,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红诉称,2012年11月19日,我与被告张卫亮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我借款50万元,被告郭满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5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卫亮偿还我借款50万元,并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郭满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卫亮未答辩。被告郭满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张卫亮向王艳红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张卫亮向王艳红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5月19日,如有延时,张卫亮必须赔偿王艳红的经济损失,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10%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月罚息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以此类推直至还清为止。如张卫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无力偿还或发生意外,担保人郭满库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借款协议签订后,王艳红将50万元现金给付张卫亮,张卫亮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王艳红的陈述、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人张某某、聂某某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卫亮与王艳红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借贷关系。现张卫亮逾期未偿还借款,王艳红要求张卫亮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郭满库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艳红主张要求二被告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四倍支付利息,因张卫亮向王艳红借款时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的罚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依法确定张卫亮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的四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卫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王艳红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郭满库对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张卫亮负担,郭满库对张卫亮负担的88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王艳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张卫亮、郭满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王艳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芸茹审 判 员 蒋怡念人民陪审员 刘光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