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48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好与被告韦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好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世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宋世好负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