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敏学与王耀军、武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学,王耀军,武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学。被执行人王耀军,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阳崖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7902256712。被执行人武小春,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王渠小区B区3号楼3单元701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74070400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小春名下有房屋五套,由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房屋,合同号为Y08009321、预售号为2006297.1-30902;由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城市风景都市印象,合同号分别为:Y11044338、Y11044335、Y11044333、Y11044328,预售号分别为:2007069-19-10502、2007069-19-10406、2007069-19-10306、2007069-19-1020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小春名下的房屋五套,由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房屋,合同号为Y08009321、预售号为2006297.1-30902;由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城市风景都市印象,合同号分别为:Y11044338、Y11044335、Y11044333、Y11044328,预售号分别为:2007069-19-10502、2007069-19-10406、2007069-19-10306、2007069-19-10206。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杜保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