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XX、刘芮诉被告郭东生、胡继英、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XX。原告刘芮。被告郭东生。被告胡继英。被告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刘芮诉被告郭东生、胡继英、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刘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