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法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覃德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覃德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国胜,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覃德勇,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胜诉被告覃德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胜以被告覃德勇已支付修理费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胜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胜承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琳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