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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振海与高洪波、潘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海,高洪波,潘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振海,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大杨集镇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高洪波,男,49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潘诚,女,19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与被告高洪波、潘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振海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原告李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