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执字第7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奉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奉升,韩秀菊,张建祥,于凤芹,王奉奎,尹爱玲,王希华,裴丽娟,王希禄,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7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奉升被执行人韩秀菊被执行人张建祥被执行人于凤芹被执行人王奉奎被执行人尹爱玲被执行人王希华被执行人裴丽娟被执行人王希禄被执行人王瑞华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奉升、韩秀菊、张建祥、于凤芹、王奉奎、尹爱玲、王希华、裴丽娟、王希禄、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