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潘波,周树爱,李圣清,管茂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责人:杨景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波,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周树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丹阳镇山河村张家自然村64号。被执行人:李圣清,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5-2幢406室。被执行人:管茂炯,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波、周树爱、李圣清、管茂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波、周树爱、李圣清、管茂炯的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林志助理审判员 许长忠助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