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董富华与袁玉宝、王水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富华,袁玉宝,王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董富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袁玉宝,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王水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云城法立保字第32-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对登记权属为被告王水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W063**号)进行查封、扣押,原告董富华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现金45000元。现因原告董富华与被告袁玉宝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原告董富华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权属为被告王水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W063**号)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董富华用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扣押。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伦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