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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240号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曹家巷6号14-10#,组织机构代码69392922-5。法定代表人向明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兵,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