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240号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曹家巷6号14-10#,组织机构代码69392922-5。法定代表人向明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兵,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