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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建行东侨支行与邱启金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被执行人邱启金,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巧婵(系被告邱启金之妻),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明生,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居金,(系被告吴明生之妻),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启金、李巧婵、吴明生、陈居金、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明生、陈居金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的房产,但目前无法处置,待该房产处置后,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