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子金诉被告张洪亮、王守庆、黄承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金,张洪亮,王守庆,黄承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周子金,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新区领秀城*号楼*单元*楼*户。委托代理人:郝瑞峰,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亮,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范县卫生局职工,住范县城关镇北大街10号。被告:王守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范县交通局职工,住范县新区工业局家属院7号楼1单元5楼东。被告:黄承合,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新区建设路扶贫办小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子金诉被告张洪亮、王守庆、黄承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亮、王守庆、黄承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子金撤回对被告张洪亮、王守庆、黄承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子金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许书玮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周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