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东方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东方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催字第45号申请人: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15室。法定代表人:刘善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申报人:苏州东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丰田村。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28634334,票面金额1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月10日,到期日2014年7月10日,出票人台州市广裕兴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椒江洪家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东方铝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善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