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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浩与陈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浩,陈小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章浩,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水根,居民。被告:陈小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浩与被告陈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浩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