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麻么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麻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540号罪犯马麻么,原住青海省民和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洛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麻么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马麻么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复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麻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马麻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麻么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2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麻么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麻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秀科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书记员 姜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