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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红军、张晓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红军,张晓玲,崔宪涛,孙丽平,李海青,张秀梅,崔峻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2020-1号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红军。被告张晓玲。被告崔宪涛。被告孙丽平。被告李海青。被告张秀梅。被告崔峻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红军、张晓玲、崔宪涛、孙丽平、李海青、张秀梅、崔峻鸣、刘力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八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红军、张晓玲、崔宪涛、孙丽平、李海青、张秀梅、崔峻鸣、刘力田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