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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30号拟稿人审阅人局长审批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1)怀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且无联系方式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3)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奚静春二0一四年六月二四日书记员 王     永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