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宝龙与王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龙,王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王宝龙,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廷强,男,46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王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宝龙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