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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宝龙与王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龙,王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王宝龙,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廷强,男,46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王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宝龙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