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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吴杰与林三伢、曹厚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林三伢,曹厚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吴杰,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铁军,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三伢,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曹厚平,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鄂AQ5Q**号奥迪牌越野车车主,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南里83号502室,现经常居住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刘店村道贯泉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负责人林荣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林三伢、曹厚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吴杰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