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寺河村北。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永奎,董事长。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为1444元由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若男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