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伟与喻永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喻永林,喻坤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李嘉嘉,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名涛,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永林。委托代理人喻坤德。被告喻坤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伟与被告喻永林、喻坤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110,437.5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05,24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25,48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652元、衣物损失费400元、车辆损失费2,250元、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240元,前款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喻永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扣除其垫付的32,243.26元;被告喻坤德对被告喻永林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喻永林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外认可全部的赔偿责任。评估费、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认可3,000元;保险范围内同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意见一致。被告喻坤德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对被告喻永林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项目同被告喻永林意见一致。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一并处理。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900元/月;残疾赔偿金认可40,188元;误工费、护理费无异议;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责任比例;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车辆损失费不认可;鉴定费数额无异议;评估费、律师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喻永林驾驶牌号为川YJXX**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定区蕴北路科盛路西侧约300米处,适逢原告孙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由于被告喻永林驾车严重疏忽,原告孙伟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两车相撞,事故致原告孙伟受伤,两车损坏。本起事故发生后,为治疗伤情所需,原告住院治疗3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10,437.53元。2013年10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喻永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孙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3月31日,原告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孙伟肢体、颅脑交通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510日、营养期、护理期各9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护理期30日。为上述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900元。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1、事故车辆牌号为川YJXX**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事故在保险责任期限范围内;2、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及诉讼等,原告花费了交通费数百元、评估费240元;3、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4、事故发生后,被告喻永林支付了原告32,243.26元;5、原告系非农业户籍;其系上海某某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病历、鉴定结论、保单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喻永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孙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孙伟要求被告喻永林承担其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公司依法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予以同意,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110,43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05,242.40元、误工费25,480元、护理费4,800元、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240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过高,结合原告的治疗需要及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酌定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470元。原告因事故受伤致残,必然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起到精神抚慰作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应综合原告伤残等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结合司法实践确定。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诉讼具有专业性,故原告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实践酌定为3,5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伟121,67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470元);二、原告孙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110,43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05,24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误工费25,48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47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57,729.93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的121,670元,余款136,059.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伟81,635.96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03,305.96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伟;三、被告喻永林应赔偿原告孙伟评估费144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合计3,644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32,243.26元,原告孙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喻永林人民币28,599.2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2,548.50元,由原告负担450.95元,被告喻永林负担2,097.55元,被告喻坤德对被告喻永林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