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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定于2014年6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攸县人民法院联星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