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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段红卫诉被告张红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卫,张红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段红卫,女。被告:张红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卫诉被告张红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红卫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