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段红卫诉被告张红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卫,张红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段红卫,女。被告:张红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卫诉被告张红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红卫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