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雄县雄姿塑料厂、周锁全、王爱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雄县雄姿塑料厂、周锁全、王爱社。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雄县雄姿塑料厂、周锁全、王爱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保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王爱社位于昝岗镇昝双公路与昝板公路交汇处东北角的房产5001.11平方米【雄县房权证昝岗镇字第043**号】及土地3316.32平方米【证号0607)。2、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铁 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慧 荣审判员 刘铁桥零一四年六月二十记员郭慧荣 来源:百度搜索“”